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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3 沪市 长城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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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3-31

60163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上述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
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基本信息申报

    第六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见附表 1)(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联属公司股份(或债权
证)进行交易、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填写申报表(见附表2),并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联交所进行披露。

  前述“本公司联属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兄弟公司,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本公司持股超过其类别股份 20%的公司。前述“债权证”包括:本公司的债权股证、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上交所予以备案。

  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 3 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通知董事会秘书处并在上交所及联交所进行申报。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行为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在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
书面(见附表 3)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于 2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于接收到该买卖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该董事。该董事在董事长(指定董事)批准前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批准后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

  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书面通知见附表 3)。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见附表 3)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该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秘书处核准前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核准后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得核准后 5 个工作日。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记入当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总数。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五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此行为简称“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内幕信息资料;或尚未办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或以其作为另一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内幕信息资料,在有关资料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董事、监事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公司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董事、监事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本项所述“年度报告公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均以有关报告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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