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6-030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获得回购H 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三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本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一般性授权的详情如下:
(1) 董事会获授权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交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H股;
(2) 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数目的10%。
“有关期间”指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 本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ii) 年度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A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
二个月时;或
(iii) 股东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本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议或A股类
别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相关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当日。
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H股,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本公告。
自2016年5月17日向本公司债权人发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获得回购H 股一般性授权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以下简称“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首次致债权人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于晓光先生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 以传真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传真成功发送日为准),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
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3
联系人:于晓光先生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