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21-040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 法规及监管规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情况请 见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并提 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第一条
原条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修改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十四条
原条文: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 H 股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A 股股东名册的变
更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修改为: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原条文: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修改为:
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工作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或十个工作日前发出通知,前述期限以较长者为准。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范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期限超过第一款所述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原条文: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
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修改为: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六条
原条文:
除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公司须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修改为:
除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
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公司须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原条文: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修改为: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条文: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由董事
会决议确定。
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战略与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五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原条文:
审计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战略与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 3-7名董事组成。
修改为:
审计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3-7 名董事组成,提名薪酬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战略与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 3-7 名董事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