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8 证券简称:中国中冶 公告编号:2024-033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
议通过。202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0,723,619,17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92,100,580.2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将另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 H 股分红派息相关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直接由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4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4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除前述以外的 A 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电话:010-59868666
传 真:010-5986899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 28 号中冶大厦(邮编:100028)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