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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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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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 二年
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2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北京签订:
甲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000101710917K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五号 A247-A267(单)A226-A236(双)C106
法定代表人:张树强
乙方: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110000710935716X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孟星
鉴于:
1、 甲方为 1992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
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
规定,甲方有权为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集团”)及
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2、 乙方系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集团)下属的上市公
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冶)。中国中冶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成立,采取“先 A 后 H”的方式向中国境内外投资者发行股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3、 2015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中国
五矿集团公司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
[2015]164 号),将中冶集团整体划入五矿集团。甲方、乙方均为五矿
集团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甲方是乙方的关联方。
4、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双方开展金融服
务合作。
为使本协议项下双方交易公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符合双方各自利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协议主体
1.1 如适用或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甲方为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
1.2 如适用或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乙方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第二条 定义
2.1 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述措词在本协议中应有下述含义:
附属企业 : 指就本协议的乙方附属企业,指由(1)其持有或控制 50%以
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 50%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
其有权享有 50%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其有权控制董事会
半数以上成员之组成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公
司、企业、单位或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实体,以
及该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或实体的附属企业。
本定义所称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
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
利益的权利。
本定义所称附属企业亦包含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的“附属企业”的定义。
联系人: 是指与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中的“联系人”的定义相同。
关联交易: 指与不时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关
联交易”的定义相同。
关连交易: 指与不时生效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的“关连交易”的定义相同。
证券交易所: 是指乙方股票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不时生效的乙方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包
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2.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本协议中:
2.2.1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2.2.2 本协议各条款之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影响本协议各条款内
容的效力或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内容
甲方在经营范围内,根据乙方的需求,可为乙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3.1 吸收乙方的存款;
3.2 为乙方提供综合授信,并提供综合授信项下服务。包括:办理贷款及融资
租赁、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担保、办理保函等。
3.3 为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
的咨询、代理业务;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协助
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内部转账结算业务;承销企业债券;以及金融许可
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第四条 交易原则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金融服务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 定价原则
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5.1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
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同时也
不低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5.2 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
贷款所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5.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
银行对乙方提供的同类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第六条 交易额度及运作方式
6.1 双方开展金融服务,应严格执行乙方上市地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关
连交易的规定。本协议下的交易所涉及的有关财政年度累计交易总金额不
得超过乙方已公布的该年度的该类交易金额上限。其中:
6.1.1 乙方在甲方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2022 年、2023
年、2024 年,每年均不超过 120 亿元;
6.1.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每日最高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
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保函、开立信用证等,含已发生应计利
息):2022 年、2023 年、2024 年,每年均不超过 300 亿元;
6.1.3 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
其他服务费用总额:2022 年不超过 0.5 亿元、2023 年不超过 0.7
亿元、2024 年不超过 0.7 亿元。
6.2 就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服务交易而言,各交易方可按本协议规定的框架范围
另行订立具体合同,该具体合同不应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6.3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并经甲乙双方同意,可对服务的具体合同
进行调整。
第七条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7.1 甲方应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确保乙方存入资金的安全,满
足乙方支付需求。若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存入资金损失,甲方应在自身责
任范围对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责任的认定与赔偿标准的确定参照本
协议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条款执行。
7.2 乙方在甲方存款期间,甲方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应及时告知乙方,
向乙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配合乙方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7.2.1 甲方出现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7.2.2 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7.2.3 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7.2.4 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7.2.5 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7.2.6 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2.7 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
本金的 10%;
7.2.8 甲方被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7.2.9 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7.3 针对出现的风险,甲方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
蔓延。
第八条 期限及具体服务合同的终止
8.1 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条的前提下,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时起成立,有效期自乙方股东大会通过时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
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在甲乙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协议有效期延长或续期
三年。
8.2 在不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具体服务合同(但不包括本协议)
的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在不少于 3 个月之前向另一方发出
终止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通知中必须说明何种服务的提供会予以终止及
终止何时生效。单方履行通知义务后,就该种服务的供应条款即可终止执
行。若有任何服务根据本条款终止提供,该终止不影响甲方或乙方在本协
议项下其他的权利或义务,也不影响按本协议签订的具体服务合同的任何
一方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或义务。
8.3 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