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6 证券简称:广电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7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935,575,000 股扣除截止本期已回购的股份数
量 81,899,681 股,即以 853,675,319 股为基础,每 10 股派送现金 0.70 元(含税),共
派送现金 59,757,272.33 元。2022 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之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53,675,319×0.07)÷935,575,000≈0.0639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39)÷(1+0)=(前收盘价格-0.063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7 - 2023/6/28 2023/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新余旻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ZHAO SHU WEN、李忠琴、SHI LINGLING 的现金
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63 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7101661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