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92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
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195 名、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 9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 5,287,600 股和 2,111,200
股,合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3%。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起未来 6 个月不减持公司股份。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阳智能”)于 2024 年10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如下:
一、本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时,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向 22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2,334.04 万股,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7、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预留部分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8.39 元/
股调整为 8.284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222 元/股调整为 5.116 元/
股;(2)同意将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注销完毕;(3)同意为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
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向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9.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8.284 元/股,并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11、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 8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72,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注销完毕。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116
元/股调整为 4.895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8.284 元/股调整为 8.063 元/
股;(2)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667,600 股限制
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7 月 7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628,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 6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注销完毕。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
购价格由 4.895 元/股调整为 4.591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8.063 元/股
调整为 7.759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06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582,6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3年 9 月 21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被选举为公司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24,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上述股份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注销完毕。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1)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4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计 1,589,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上市流通;(2)将 7 名已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2024 年 6 月 3日注销完毕。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由 4.591 元/股调整为 4.287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7.759 元/股调整
为 7.455 元/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95 名首次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