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615 沪市 明阳智能


首页 公告 明阳智能: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

明阳智能: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6

明阳智能: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4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4.591 元/股调整为 4.287 元/股

     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由 7.759 元/股调整为 7.455 元/股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或“公司”)于 2024年 8 月 5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时,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7 月 7 日,公司向 22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2,334.04 万股,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7、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5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预留部分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9、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 8.39 元/
股调整为 8.284 元/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222 元/股调整为 5.116 元/
股;(2)同意将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0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注销完毕;(3)同意为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810,1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
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向 10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9.80 万股,授予价格为 8.284 元/股,并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

  11、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 8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72,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于2022年5月23日注销完毕。
  12、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1)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116
元/股调整为 4.895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8.284 元/股调整为 8.063 元/
股;(2)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11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667,600 股限制
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7 月 7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628,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 6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股份于2023年5月22日注销完毕。
  15、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
购价格由 4.895 元/股调整为 4.591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8.063 元/股
调整为 7.759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06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5,582,6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上述股份于 2023年 9 月 21 日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被选举为公司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24,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上述股份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注销完毕。

  18、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1)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4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589,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2)将 7 名已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6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由 4.591 元/股调整为 4.287 元/股,预留部分的回购价格由 7.759 元/股调整为
7.455 元/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应地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完成权益分派,即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41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53,959,210.91 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P=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