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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能:关于公司原监事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明阳智能:关于公司原监事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4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原监事收到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阳智能”)原监事郑伟力先生(公司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监事职务)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郑伟力短线交易“明阳智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伟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伟力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担任明阳智能监事。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7 日,郑伟力配偶、母亲、子女证券账户存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明阳智能”股票的行为。其中,买入“明阳智能”股票合计 78,000 股,金额合计 1,875,557 元,卖出合计 73,500 股,金额合计 1,838,447 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明阳智能公告文件、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伟力作为明阳智能时任监事,其配偶、母亲、子女在买入“明阳智能”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

  对郑伟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换届完成后,郑伟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郑伟力先生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上缴至公司。

  2、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涉及公司原监事郑伟力先生个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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