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
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
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本人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