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60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21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9 - 2022/6/10 2022/6/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03,783,20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1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65,251,656.01 元。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截至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召开日 2022年4月 13日,公司总股本为2,104,255,706 股,以此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2110 元(含税)。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
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465,250,936.60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因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被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72,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于2022年5月24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103,783,206 股。
根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2115 元(含税),实际利润分配总额=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0.22115*2,103,783,206≈465,251,656.01 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6/9 - 2022/6/10 2022/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 以及 KEYCORP LIMITED。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1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90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90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90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1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0-28138632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