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7,972.24 万股的2.17%。其中首次授予 2,4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7,972.24 万股的 1.74%;预留 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7,972.24 万股的 0.43%,预留部分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30 元。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 48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5%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3
第十五章 附则 ...... 35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明阳智能、本公司、 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
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
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薪酬委员会 指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基于长效激励机制的持续性原则,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后续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择机推出合适的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