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 2023-059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1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类别
A股 2023/8/14 - 2023/8/15 2023/8/1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39,419,29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469,379.94 元。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
股份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类别
A股 2023/8/14 - 2023/8/15 2023/8/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14 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由本公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02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02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14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 206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4088999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