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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0

上海医药: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编号:临 2023-004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
              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由 190 名调整为 182 名,授予数量由 2,325.812
      万份调整为 2,273.552 万份,本次主要对第二、三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尚未届满(2022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止),公司将在第一个行权期届满后统一对未行
      权部分进行注销。

    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由 28 名调整为 23 名,授予数量由 273 万份调整为
      229 万份。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召开,会议审议批准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同意调整 2019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本次调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作如下调整: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8 名激励对象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岗位调整或因正常调动而不在公司体系任职(自其调动之日起至第二期可行权日已超过半年),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2.26 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预留股票期权的 5 名激励对象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岗位调整或因正常调动而不在公司体系任职(自其调动之日起至第一期可行权日已超过半年),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4 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90 名调整为 182 名,授予
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325.812 万份调整为 2,273.552 万份,公司需注销股票期权 52.26 万
份;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28 名调整为 23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73
万份调整为 229 万份,公司需注销股票期权 44 万份。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参考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属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度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度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同意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进行的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三)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并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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