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6 证券简称:长城军工 公告编号:2022-014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为促进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8 日
附件: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
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 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组织在
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 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
1 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 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
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 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
置、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同步 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
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 织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活动依照《党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并; 励;
2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收购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公司股份的活动。 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
4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 六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5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任。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法院提起诉讼。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院提起诉讼。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
6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和持股期限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讼。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