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1601 公司简称:中国太保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0 年第
三季度报告》。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8 人,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其中,黄迪南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书面委托孔庆伟董事长出席会议并表决。
1.3 本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财务资料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1.4 本公司负责人孔庆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精算师张远瀚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徐蓁女士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年末增/(减)(%)
总资产 1,735,074 1,528,333 13.5
股东权益注1 202,750 178,427 13.6
每股净资产(元)注1 21.08 19.69 7.1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1,875 89,297 (8.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注2 8.84 9.85 (10.3)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341,920 311,226 9.9
净利润注1 19,648 22,914 (14.3)
基本每股收益(元)注1 2.12 2.53 (16.2)
稀释每股收益(元)注1 2.12 2.53 (1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注1 19,590 18,078 8.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注1 2.11 2.00 5.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1 10.4 14.2 (3.8pt)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 10.4 11.2 (0.8pt)
收益率(%)注1
注:
1、以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数据填列。
2、以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2020 年 7-9 月 2020 年 1-9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1 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4 157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46) (71)
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额 2 (28)
少数股东应承担的部分 1 (2)
合计 (18) 58
2.3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 10 名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无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147,399 家(其中 A 股股东 142,920 家,H 股股东 4,479 家)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 与上半年末 持有有限 质押或冻 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比例 相比增减 售条件股 结的股份 种类
(+,-) 份数量 数量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2,772,702,829 28.82% +35,200 - - H 股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1,326,776,782 13.79% - - - A 股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1,284,277,846 13.35% - - - A 股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558,341,455 5.80% +43,974,955 - - A 股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47,942,877 5.70% -29 - - A 股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8,828,104 4.87% - - - A 股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71,089,922 2.82% - - - A 股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250,949,460 2.61% - - - A 股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741,200 1.15% - - - A 股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868,387 0.95% - - - A 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本公司未获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的说明
注:
1、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未发行优先股。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H 股)的登记股东名册排列。
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代客户持有。因联交所并不要求客户向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申报所持有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的规定,当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发生变化(包括股份被质押),大股东要向联交所及公司发出通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知悉大股东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发出的上述通知。
4、本公司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完成以所持本公司部分 A 股股票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工作,将其持有的预备用于交换的共计 112,000,000 股本公司 A 股股票及其孳息作为担保及信托财产,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持有,并以“上海国资-中金公司-15 国资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作为证券持有人
登记在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
发行及公司股东对持有的部分本公司 A 股股票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公告》。截至本报告期末,作为上海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及信托财产的本公司 A 股股票中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