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7 - 2018/8/8 2018/8/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18年6月15日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7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及2018年6月1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相关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9,062,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249,60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7 - 2018/8/8 2018/8/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7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股股东一致。
(4)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8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966012
联系传真:021-68870791
联系电邮:ir@cpi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
报备文件: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