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3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将中铝山东有限公司、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
让给中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5 月 25 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拟将中铝山东有限公司、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中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中铝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山东”)100%股权、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铝业”)100%股权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新材料”),交易对价约为人民币 104.95 亿元,其中:中铝山东股权交易对价约人民币 48.73 亿元;中州铝业股权交易对价约人民币 56.22 亿元(有关事项详
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将中铝山东
有限公司、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中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3))。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与中铝新材料就转让中铝山东 100%股权、中州铝业 100%
股权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铝山东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各方: 甲方(转让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产权转让 1. 本协议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中铝山东 100%股权(以下
标的: 简称“产权”)
2. 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
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
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
施。
标的企业: 1. 本协议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中铝山东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
合法持有其 100%股权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标的企业经拥有审计资质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审
计报告》。
3. 标的企业不存在上条所述《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
可能影响审计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任何事项。
4. 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的基础上达
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转让方式: 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
付产权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 1. 转让价格
及支付: 《审计报告》所确认的标的企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人民币 5,601,678,144.02 元,扣除 2021 年已宣布分红
的人民币 728,976,454.78 元,甲方本次在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
以人民币 4,872,701,689.24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且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产权
转让的前提条件全部具备后,在完成交割后 12 个月内汇入甲方
指定账户或由双方在此期间协商的其他方式实现结算。
产权转让的 1. 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交割事项: 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
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 本协议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尽快促使标的企业到
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当给予
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 甲方应当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
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4. 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
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过渡期安排: 1. 本协议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
务。甲方应当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
的企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
作出妥善处理。
2. 本协议过渡期内,甲方及标的企业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
改或终止一切与标的企业有关的任何合同和交易,不得使标
的企业承担《审计报告》之外的负债或责任,不得转让或放
弃权利,不得对标的企业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属于标的企
业进行正常经营范围的除外。
3. 本协议过渡期,标的企业的损益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保证或其陈述或保
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当被视作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
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 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2.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中州铝业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各方: 甲方(转让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中铝新材料有限公司
产权转让 1. 本协议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中州铝业 100%股权(以下
标的: 简称“产权”)
2. 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
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
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
施。
标的企业: 1. 本协议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中州铝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
合法持有其 100%股权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标的企业经拥有审计资质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审
计报告》。
3. 标的企业不存在上条所述《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
可能影响审计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任何事项。
4. 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的基础上达
成本协议各项条款。
转让方式: 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
付产权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 1. 转让价格
及支付: 《审计报告》所确认的标的企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人民币 5,706,301,318.09 元,扣除 2021 年已宣布分红
的人民币 83,861,138.04 元,甲方本次在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
以人民币 5,622,440,180.05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且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产权
转让的前提条件全部具备后,在完成交割后 12 个月内汇入甲方
指定账户或由双方在此期间协商的其他方式实现结算。
产权转让的 1. 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
交割事项: 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
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协议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 本协议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尽快促使标的企业
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当给
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3. 甲方应当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
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4. 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
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过渡期安排: 1. 本协议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
务。甲方应当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
的企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
作出妥善处理。
2. 本协议过渡期内,甲方及标的企业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
改或终止一切与标的企业有关的任何合同和交易,不得使标
的企业承担《审计报告》之外的负债或责任,不得转让或放
弃权利,不得对标的企业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属于标的企
业进行正常经营范围的除外。
3. 本协议过渡期,标的企业的损益均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保证或其陈述或保
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当被视作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
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1. 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审批;
2.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