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复函
致: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送达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已
收悉。经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本人及公司主要股东缪进义先生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本人按照要求已告知公司外,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特此回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