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回复函
致: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送达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
已收悉。经认真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公司前期已披露的本人及公司主要股东缪进义、徐群、袁爱国、黄春洪、邹国栋、邹玉萍与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本人按照相关规定已告知公司外,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特此回复。
钱文龙:
201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