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98 证券简称:中国外运 公告编号:临 2020-032 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5 - 2020/7/16 2020/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1 日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刊登的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www.sinotrans.com)发布的二零一九年股东周年大会及二零二零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函。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400,803,8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88,096,465.00 元(含税);其中 A 股股本为 5,255,916,875 股,
派发 A 股现金红利 630,710,025.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5 - 2020/7/16 2020/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无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资本运营部
联系电话:010-52295720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