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漕溪北路595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93,500,000股(最终股数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本次发行不涉及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公
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373,500,000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1、自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
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海电影(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锁定期满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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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
的10%,锁定期满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累计减持
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
总额的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
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电影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
由本公司国有股东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精文投资有限公司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
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在本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
期义务。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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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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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
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
等事项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上影集团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等事
项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1)自上影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上影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影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上影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终止。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其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上影股份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其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6)在锁定期满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其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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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10%,锁定期满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其累计减持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的股份总额的30%;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
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2、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
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公告购回股份的计
划,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届时公司
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同时,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将敦促公司按照上述价格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
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购回数量或回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其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
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二)本公司股东精文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上影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影股
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上影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三)本公司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公告回购股份的计
划,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变化的,回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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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将相应调整。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启动赔偿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