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北 辰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于2023年5月11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股东大会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十章 党的委员会
第十一章 董事会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章 公司经理
第十四章 监事会
第十五章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内部审计
第十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八章 保险
第十九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三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十四章 通知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章 附则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
称《证券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32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
式设立,于1997年4月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北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110000633791930G。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BEIJING NORTH STAR COMPANY LIMITED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邮政编码: 100101
电话: (010) 6499 1284
图文传真: (010) 6499 1967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国家其
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原章程进行修改,制定本公司
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或“本章程”),本章程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公司章
程由本章程替代。
第八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
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
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利用境内外社会资金,从事物业投资和物业发展,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依托,以效益为目的,实行先进的科学管理并运
用灵活的经营原则,创世界一流公司,以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收
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物业管理;出租写字间、公寓、客房;住宿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物
业购置及商品房销售;承接国际国内会议、出租展览场地及设施、提供会
务服务,出租出售批发零售商业用、餐饮娱乐业用场地及设施。商业零售
(包括代销、寄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金银首饰、家具、字
画、副食品、食品、粮油食品、汽车配件、宠物食品、电子计算机、公开
发行的国内版出版物,计生用品,防盗保险柜,摩托车,西药制剂,中成
光配镜服务;饮食服务;健康咨询;出租、零售音像磁带制品。餐饮服务、
文体娱乐服务(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电器设备、激光、电子方面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清洗设备维修,
日用品修理,美容美发,浴池服务,摄录像服务,打字、复印类商务服务,
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服装加工;承办会议展览、展
示服务;音响设备、照明器材租赁;礼仪服务;会议会展服务;会议展览
家具出租;游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文化艺
术交流;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组织;文化艺术咨询;文化产业投资运营;技
术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走势,国内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和
业务需要,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及经营范围和方式,
并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两种股份;公司根据
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它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
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
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股股东,
拥有相同的义务和权利。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
的、人民币以外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股。H股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
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67,020,000股,其中内资股股东北京北辰实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161,000,031股,其比例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约
34.48%;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707,020,000股,其比例占公司
普通股总数约21%;其他境内上市流通股(A股)股东持有1,498,999,96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52%。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
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
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6702万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