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香港上市规则附录三(2022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或“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国家其它有 (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司。
于 1997 年 4 月 2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1997】32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于 1997 年 4 月 2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1997】32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
于 1997 年 4 月 2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执 照 。 公 司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110000633791930G。
91110000633791930G。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
公司的发起人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 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
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它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它方式。
……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对股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对暂 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 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 其规定,但股东仍可依法查阅股东名册。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 其它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求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人: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以行使公司 30%以上(含 30%)的表决权或 响的股东。
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含 30%)表决权
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 30%以上(含 30%)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
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
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
……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立将公司全部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的合同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九条 删除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方
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
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于会议召开20 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于会议召开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或10个工作日前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以较早者为准)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七条
…… ……
如果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 如果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人士在任何股 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一个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理 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及债权人会议上
人;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 担任其代理人;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授权书应当载明每一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当载明每一名该等人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 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如同该等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人)行使权利,如同该等人士是公司的个人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