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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67 沪市 三星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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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医疗:三星医疗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三星医疗:三星医疗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24-074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8        -        2024/6/19      2024/6/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6.50元。公司本年度不向全体股东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411,197,171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 A 股股份合计 11,510,742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399,686,429 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99,686,429×0.65)÷1,411,197,171≈0.6447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447)÷(1+0)=(前收盘价格-0.644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44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8      -        2024/6/19        2024/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郑坚江、郑江、何锡万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6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8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8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85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8072272
特此公告。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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