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24-009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
储能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名称:奥克斯智能科技“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储能系统设备研发生
产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本次一期投资约为 20 亿元,二期投
资具体将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预计总投资约为 40 亿元人民币。
相关风险提示:
1、本项目的实施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
储能系统设备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
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存在
一定不确定性。
2、本投资项目尚需通过一系列审批程序,能否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存在不确定性;本投资项目建设所需国有工业用地需履行招拍挂程序,
公司能否在拟定地点摘牌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项目的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项目能否实施、建设进度、实施进
度存在一定的不确性。如因相关政府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市场环
境等发生变化,则项目存在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无法实施的风险。
4、《投资协议书》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
估数,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着技术发展、产品更替、人力建设、运
营管理及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风险,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异,
相关数据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和承诺。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相关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奥克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智能科技”)与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湾管委会”)签订了《奥克斯智能科技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储能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拟在宁波前湾新区建设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储能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项目。项目规划总用地 505 亩,分两期
建设,其中一期项目用地 269 亩,投资约 20 亿元;二期项目预留土地 236 亩,
具体投资将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预计总投资金额约为 40 亿元人民币。本次的一期项目主要为新建年产 1.6 万套新能源箱式变电站项目及年产 5GW 新型储能系统设备项目。
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储能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奥克斯智能科技投资建设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储能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项目。本次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主体类型:地方政府机构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奥克斯智能科技“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储能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项目”。
项目地点:宁波前湾新区
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本次一期投资约为 20 亿
元,二期投资具体将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预计总投资约为 40 亿元人民币,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项目内容:项目规划总用地 505 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内容如下:
(1)新建年产 1.6 万套新能源箱式变电站项目,含研发测试中心、线束加工、自动化钣金、整机制造、变压器制造车间等;(2)新建年产 5GW 新型储能系统设备项目,含研发测试中心、工商储制造、大储制造、PACK 包制造测试、EMS、BMS 设备制造、PCS 制造、变流升压一体机、线材制作、汇流箱车间、室内柜组装区、AC/AD 柜生产线等。二期建设内容根据实际产能使用情况而定。
项目建设周期:公司将在取得海域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30 个
月内竣工(具体工期取决于当地的施工条件、项目资金到位等情况)。
项目建设可行性:公司前期已对该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分析,形成结论如下:
(1)该项目符合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市场前景广阔,对公司布局产业链上下游、提升自身市场份额有促进作用,同时助力当地产业升级,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等国家政策,实施条件成熟,具有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该项目工艺成熟、设备先进、布局合理,建设项目中产品质量好、结构合理、适销对路,产、供、销均无问题。项目建成后,将促进当地储能相关行业的发展,尤其对智能制造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项目的实施预计还可以为社会提供约 4000 个劳动就业机会,这对于解决下岗就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采用的生产工艺合理先进,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既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又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因此,本项目是可行的。
需要履行的主要审批手续:本项目建设所需土地需履行招拍挂程序,且后续建设工程需履行相关环评、安评、消防等审批程序。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奥克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奥克斯智能科技“新能源箱式变电站及储能系统设备研发生产项目”。
2.项目内容:项目规划总用地 505 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内容如下:(1)新建年产 1.6 万套新能源箱式变电站项目,含研发测试中心、线束加工、自动化钣金、整机制造、变压器制造车等;(2)新建年产 5GW 新型储能系统设备项目,含研发测试中心、工商储制造、大储制造、PACK 包制造测试、EMS、BMS 设备制造、PCS 制造、变流升压一体机、线材制作、汇流箱车间、室内柜组装区、AC/AD 柜生产线等。二期建设内容根据实际产能使用情况而定。
3.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预计约 40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25
亿元人民币。一期总投资约 20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3 亿元人民币。
4.项目产出:项目一期达产后预计年产值约 50 亿元人民币,年税收约 1.1
亿元人民币。
5.为避免歧义,本协议具体指标仅适用于一期项目(除有特殊说明)。二期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1.场地的吹填与平整
甲方以现有土地状态供给土地,确保项目用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由新区资规分局、前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护单位)按照用地出让标准做好场地清理工作,甲方在供地前完成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和地下管线的拆迁,确保地表高差不超过 30 公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道路设施
甲方负责将市政道路修建至项目用地红线处,确保乙方进场施工和正式投产对道路的需要。观海三路在 2024 年 10 月底前投入使用。
3.供水设施
甲方负责将市政供水管道接至项目用地红线处,乙方须根据甲方供水管网的
规划做好项目设计对接,在此前提下,甲方保证项目施工及正式投产对供水的需求。
4.通讯设施
甲方保证满足乙方在施工和运行当中对通讯设施的需要。
5.雨、污水排放
甲方保证在本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前,将市政雨、污水排放管网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缘处,乙方须根据甲方的管网建设合理设置接口。
6.供热供气设施
甲方协助乙方按项目的要求协调相关单位按行业规范实施供热供气工程。
7.项目开工保障
保证项目开工进场临时道路、临时用电(最近的下驳点距项目红线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100 米)、临时用水等基础配套设施,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项目的建设进度及产出
乙方需在取得海域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统计入库为准),30 个月内竣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均按照《宁波前湾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执行;乙方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过后,《宁波前湾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视为履约完成。首次达产复核通过后,甲方不再重复复核。
2.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乙方保证本协议项目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执行,即环保和安全生产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试产前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等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门等验收合格后投试产。
3.约束条款
自本投资议书签订之起 2 个月内,乙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具体实施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对协议书中的乙方责任和义务负责。
(四)项目约束条款
1.本项目主体建筑工程完成桩基或基础施工后,土地方可做融资抵押,但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它用途。
2.按《宁波前湾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通过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了项目公司更好地发展,需要企业内部整合运作时,乙方向注册在宁波前湾新区内的关联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含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不受本条限制。为避免歧义,上述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控股持有乙方股权的企业、乙方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受乙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
在达产复核通过前,本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本条上述要求向注册在宁波前湾新区内的关联企业转让的,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责任及义务一并转移,乙方对注册在宁波前湾新区内的关联企业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情况乙方有向关联企业告知的义务。
本条内容与《宁波前湾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五)违约责任
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均严格执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处罚规定。
(六)争议解决
如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或争议,应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可向本项目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
(七)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中所达成的商务条件泄露给其他方,否则应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九)附则
1.甲乙双方明确本协议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商事法律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没有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属于行政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盖章、签字进行确认后方为有效。
3.若乙方或项目公司未取得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土地,则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