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7 证券简称:三星医疗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即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医疗”、“本公司”或“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900,0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1,032,553股的0.71%。其中,首次授予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预留1,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的19.1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三星医疗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将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及所涉及的股票总额予以相应调整。
6、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人数共计170人,包括公司及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所涉下属子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56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三星医疗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将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及所涉及的股票总额予以相应调整。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9、本激励计划在授予登记日的12个月后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为36个月。
(1)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第一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
第二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
第三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第一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
第二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
上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件一致,并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50%解除限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条件一致,并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50%解除限售。
在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后,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除限售窗口期内,对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当期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若解除限售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10、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公司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
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
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
例安排如下所示:
考核 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5.91 亿元
第一
4.54 亿元为基准,2022 年智能配用 为基准,完成率不低于
次解 2022
除限 年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30%,即 80%,即 2022 年智能配用
售 2022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4.73
于 5.91 亿元 亿元
首次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7.72 亿元
第二
授予 4.54 亿元为基准,2023 年智能配用 为基准,完成率不低于
次解 2023
限制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70%,即 80%,即 2023 年智能配用
除限 年
性股 2023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6.18
售
票 于 7.72 亿元 亿元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10.00 亿元
第三
4.54 亿元为基准,2024 年智能配用 为基准,完成率不低于
次解 2024
除限 年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20%,即 80%,即 2024 年智能配用
售 2024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8.00
于 10.00 亿元 亿元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7.72 亿元
第一
4.54 亿元为基准,2023 年智能配用 为基准,完成率不低于
次解 2023
预留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70%,即 80%,即 2023 年智能配用
除限 年
限制 2023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6.18
售
性股 于 7.72 亿元 亿元
票 第二 以 2020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以当年目标值 10.00 亿元
次解 20244.54 亿元为基准,2024 年智能配用 为基准,完成率不低于
年
除限 电扣非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20%,即 80%,即 2024 年智能配用
售 2024 年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不低 电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8.00
于 10.00 亿元 亿元
指标 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A≥Am X=100%
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 Am*90%≤A<Am X=A/Am*100%
An≤A<Am*90% 50%
A<An X=0
注:
(1)“智能配用电扣非净利润”指: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的扣非净利润(扣除对联营企业鄞州银行、通商银行
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其中,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包括公司现有智能配用电
业务及未来新拓展的智能配用电相关业务。
(2)指标对应系数四舍五入后精确到个位。
11、除前述条件外,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内考核结果在C(合格)及以
上时,才可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