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临 2022-01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进行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其中楷体加粗字体部分为修订后的新条款中增加或修改的内容):
旧条款 修订后的新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增加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加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至第四十
四条序号顺序改为第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中索引的相关序号也相应修
改。)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4,637,150 股,均为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4,637,150 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外资股 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外资股308,768,140 股,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 308,768,140 股,九牧王国际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持股 308,768,140 股,占总股本的 公司持股 308,768,140 股,占总股本的
53.7327%。内资股 265,869,010 股,占总股 53.7327%。内资股 265,869,010 股,占总股
本的 46.2673%,其中:泉州市顺茂投资管 本的 46.2673%,其中:泉州市顺茂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持股 30,1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理有限公司持股 28,650,000 股,占总股本
5.2468%;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的 4.9858%;泉州市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 30,1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5.2468%;泉 持股 22,6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3.9416%;
州市铂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150,000 泉州市铂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股,占总股本的 5.2468%;智立方(泉州) 25,1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4.3767%;智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2,050,000 股,占总 方(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股本的 3.8372%;社会公众股东持股 22,0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3.8372%;社会
153,369,010 股,占总股本的 26.6897%。 公众股东持股 167,369,010 股,占总股本的
29.1260%。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形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六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配政策调整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