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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55 沪市 东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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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4-05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4/10/16          -          2024/10/17      2024/10/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968,702,83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2,652,712.78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        2024/10/16          -          2024/10/17      2024/10/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7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7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2601555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