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0-05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9 - 2020/6/10 2020/6/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公司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所持股份数为基数(扣除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的股份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1.3 元(含税),以公司现有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3,877,617,208 股计算,共派送现金红利 504,090,237.04 元。
(2)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3,877,617,208 股*0.13 元/股)÷3,880,518,908 股≈0.1299 元/股≈0.13 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1+0)=前收盘价格-0.13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9 - 2020/6/10 2020/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苏州物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1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3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东吴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2601555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