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28 证券简称:瑞丰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 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行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十七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 第十七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
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产党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1 名,党委成员 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1
若干名,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党委任 名,党委成员 5 名,由浙江农商联
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 合银行党委任命。党委书记和董事
定1名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 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成员 根据本行
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 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 实际情况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修订
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 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
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委,纪委书记和监事长由一人担任。 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
立纪委,纪委书记和监事长由一人
担任。
第二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等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本行经营范围
(一)吸收公众存款; 是: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一)银行业务; 根据本行
(三)办理国内结算; (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实际情况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修订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债券;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基金销售;
(十二)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
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
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
(十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一)至(十一)项不含外汇业
务。
第二十四条 本行的银行业务范围
包括: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根据本行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实际情况
务; 修订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
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
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
(十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述第(一)至(十)项不含外汇业
务。
第五十二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 根据《中
…… 务: 国银保监
(九)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 …… 会办公厅
作出必要时向本行进行资本补充的长 (九)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关于进一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 本行作出必要时向本行进行资本补 步加强银
分; 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 行保险机
(十)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 划的一部分; 构股东承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 (十)主要股东应当按照银行业监 诺管理有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本 关事项的
权、处分权等权利; 行作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等 通知》修
(十一)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 承诺,并切实履行。未按照承诺内 订
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 容履行的,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对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 主要股东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 转让股权,限制或禁止与本行开展
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 关联交易,限制主要股东持有本行
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 股权的数额、股权质押比例,限制
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主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相应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及其派驻董事在董事会上的相应权
承担的其他义务。 利等。
(十一)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
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
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二)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
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
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
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
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
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
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
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务。
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或导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根据《上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本行章程 事在任期内辞职影响本行正常经营 市公司独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在改选出的董 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 立董事管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理办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第 12 条修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订
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总数的 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
1/2。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于董事总人数的 1/3。本行董事任期届 行董事总数的 1/2。
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
低人数或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的, 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1/3。本行董事
本行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 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