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23-01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的金额:公司原诉讼金额为 324,750,956.10 元,本次追加诉
讼金额为 10,745,675.39 元(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
861,950.50 元(另案处理,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编号:临 2023-009),
最终调解金额为 334,634,680.99 元,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
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 334,634,680.99 元。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
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赔偿款共计 335,496,631.49 元,张长
虹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 335,496,631.49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产
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
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后的结果为准。
前期,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向投资者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小投服的建议函,为维护公司利益,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7)。
一、诉讼进展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表示为了避免诉讼纠纷
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困扰,使公司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展,张长虹愿意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
他 本 人 全 额 支 付 公 司 因 履 行 上 述 民 事 判 决 支 付 的 赔 偿 款
324,750,956.10 元。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提交的和解方
案,具体如下:
1、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向相关投资人赔付的赔偿款 324,750,956.10 元。
2、张长虹拟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1)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 5000 万元。
(2)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 5000 万元。
(3)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 1 亿元。
(4)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计人民币124,750,956.10元。
3、本案受理费在金额最终确定后由张长虹最终负担,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鉴于上述赔偿款 324,750,956.10 元中有 861,405.34 元已另案
处理且已支付,因此上述和解金额调减为 323,889,550.76 元,张长
虹将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的尾款调减为 123,889,550.76 元。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变更
申请》,将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至今又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的赔偿款共计 10,745,675.39 元纳入
诉请赔偿范围。截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
无未决案件。2023年2月16日公司收到张长虹来函,表示愿意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全额支付公司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因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支付的赔偿款 10,745,675.39 元。
基于上述,张长虹同意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相关投资人赔付的赔偿款 334,635,226.15 元。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拟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张长虹达成和解的议案》,张志宏与张长虹系兄弟关系,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 上述和解方案基本满足了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
求,因金额巨大,其提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期付清合乎情理,
上述和解方案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因此同意公司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下与张长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结果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准。
二、诉讼结果
近日,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张长虹自愿达成调
解协议,并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
书》【(2021)沪 74 民初 4237 号】,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在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 民初 3158 号案中,张长
虹已经向公司支付 861,950.50 元,故在本案中愿意再向公司支付334,634,680.99 元,具体期限及金额如下:
(1)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 5000 万元。
(2)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人民币
60,745,675.39 元。
(3)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人民币 1 亿元。
(4)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计人民币123,889,005.60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 1,719,283.16 元,减半收取计 859,641.58
元,由张长虹负担,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之前向公司支付。
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原诉讼金额为 324,750,956.10 元,本次追加诉讼金额为
10,745,675.39 元(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16 日
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本次调减金额为 861,950.50 元(另案处理,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编号:临 2023-009),最终调解金额为334,634,680.99 元,张长虹将全额支付本案中公司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赔偿款 334,634,680.99 元。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相关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已无未决案件,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及待支付赔偿款共计 335,496,631.49 元,张长虹将向公司全额支付上述 335,496,631.49 元。
本次诉讼结果将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和解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