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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19: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601519: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21-03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2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
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的原因及调整方法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 484 名拟激励对象中,因部分拟激励对象离职、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484 调整为 462 人。激励对象调减的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部分认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89 万股调整为 4181.9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为 811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授予事项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项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2、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1年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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