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21-01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十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3月2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8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15,739.00元;
2、判令被告立信所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2015年5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三)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已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高于买入均价,并未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故原告要求公司和立信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并无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因果关系认定条件。因此公司无需因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名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公司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二、 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1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名原告的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782,780.2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立信所依据判决书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与7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和立信所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已对相关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最终确认的应赔偿金额可能与相应诉讼案例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不一致,公司将根据最终确认的应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上述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599号、6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