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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19 沪市 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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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19: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十)

公告日期:2021-03-27

601519: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十)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21-012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20年08月01日至2021年03月2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新增的116份《民事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新增的27份《民事判决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19名原告起诉公司和103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9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961,041.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0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8,571,114.2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公司与上述原告122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921,395.00元;

  (2)立信所依调解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03名自然人)对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但案件的调解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89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2.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信所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原告):1名自然人

  3.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1名自然人因不服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改判大智慧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631,530元;

  (2)判令立信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一、二审诉讼费由立信所和大智慧公司承担。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院对公司、1自然人的上诉判决申请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90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0,463,252.9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立信所依据相关判决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的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于2019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26日收到上海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发来新增的29份《民事裁定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根据《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准许原告6名自然人诉公司、23名自然人诉公司、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撤回起诉的申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6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95,529.51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761,888.54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 2013 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29名自然人撤回起诉申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646号、647号、648号、651号、656号、661号、664号、668号、670号、707号、708号、709号、710号、711号、712号、713号、715号、764号、765号、766号、767号、768号、770号、771号、773号、774号、775号、776号、777号、778号、779号、780号、786号、787号、788号、789号、857号、858号、859号、860号、861号、862号、863号、866号、867号、869号、870号、878号、873号、880号、881号、882号、883号、949号、950号、951号、952号、954号、955号、956号、957号、958号、959号、960号、961号、962号、963号、964号、965号、967号、972号、975号、1188号、1189号、1190号、1191号、1192号、1193号、1194号、1196号、1199号、1200号、1201号、1205号、1206号、1207号、1280号、1281号、1282号、1283号、1284号、1286号、1287号、1288号、1289号、1290号、1291号、1292号、1293号、1294号、1295号;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94号、396号、1829号、1231号、1232号、1233号、1234号、1235号、1236号、1237号、1239号、1243号、1244号、
1245号、1246号《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201号、207号、235号、303号、295号、471号、439号、522号、523号、413号、469号、468号、524号、470号、438号、520号、582号、489号、519号、553号、488号、521号、551号、554号、581号、583号、58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179号、182号、709号、711号、712号;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397号、506号;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79号、82号、976号、1317号、1374号、1506号、1742号、1722号、1751号、1950号、1952号、2034号、2135号、1824号、1906号、1910号、3000号、3444号;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93号、586号、589号、123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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