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3-021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改公司股份变动内容
按照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总股本 1,350,395,121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完成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
的实施工作,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合计 540,158,048 股。公司总股本由
原来的 1,350,395,121 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 1,890,553,169 股。现将《公
司章程》对应的内容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039.5121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股东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 东 名 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733,998,728 54.35%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89,662,887 14.04%
其他 A 股公众股东 426,733,506 31.61%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5,039.512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55.3169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股东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 东 名 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027,598,219 54.35%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65,528,042 14.04%
其他 A 股公众股东 597,426,908 31.61%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9,055.316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二、修改章节具体内容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