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8 证券简称:吉林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20-02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持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只能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只能为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提
保。 供担保。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的担保;
的担保; (二)公司的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或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担保金额连续十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 个月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
后的事项; 后的事项,以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项;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每届三年,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含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 (九)决定公司(含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
制的设置; 制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重大人事变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十)决定公司重大人事变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董
议。 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董事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决策事项范围的,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