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1500 证券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鉴于公
司 2021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发生变动,主要修订
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江苏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以 2007 年 6 公司是由江苏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以 2007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 月 30 日的净资产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4,796,66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8,594,400
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起诉讼。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十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担保;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百分之十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上述担保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担保。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
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