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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00 沪市 通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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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00: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3

601500: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500      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2 号)核准,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7,986,577 股,发行价格为 4.4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84,999,999.19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3,061,988.61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1,938,010.58 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苏公 W[2021]B06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或本次募投项目“泰国高性能子午胎项目”的实施主体通用橡胶(泰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1103026319200522385        300,000,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536576252485                272,499,999.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9010188000268688          300,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注 2) 5100110198                          0.00

                合计                  -                    872,499,999.19(注 1)

  注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84,999,999.1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871,938,010.58 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导致的。

  注 2:“泰国高性能子午胎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通用橡胶(泰国)有限公司,因此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为发行人及通用橡胶(泰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华英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103026319200522385、536576252485、29010188000268688、5100110198,截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272,499,999.19
元、300,000,000.00 元、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高性能子午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健程、孙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续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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