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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00 沪市 通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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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00: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4

601500: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1500          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52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84 元/股

  2021 年 6 月 22 日,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2 日,向符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

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 2021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3 日,公司内部发布了《江苏

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
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审核。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提出的异议。2021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1-034)

  3、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1-037)。

  4、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
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的 6 个月后授予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 2021
年 6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20,000 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4 元/股。

  3、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6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452 万股

  (3)授予人数:35 人

  (4)授予价格:2.84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及禁售期:

  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②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2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③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a、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c、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d、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 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共 3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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