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00 股票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6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为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9),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的保荐协议终止,中信建投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英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英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73 号)核准,本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371,005 股,发行价格为 6.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37,642,982.25 元,扣除发行费用 15,113,881.1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922,529,101.06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到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9]B016 号《验资报告》。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根据财税[2018]50 号文,公司对相关发行费用进行调整,调整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22,760,056.14 元。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净额 922,760,056.14 元加上累计已
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后的净额
13,243,047.61 元,扣除募投项目累计已使用金额 604,938,294.84 元后,尚未
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 331,064,808.91 元,其中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实际使用金额 280,000,000.00 元,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
额50,000,000.00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1,064,808.91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华英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
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10651501040011933 218,183.8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29010188000225769 846,625.07
合计 - 1,064,808.9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华英证券(丙方)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江苏银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无 锡 分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分 别 为
10651501040011933、29010188000225769,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分
别为人民币 218,183.84 元、846,625.0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20 万条高性能智
能化全钢子午胎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健程、孙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
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续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