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456 证券简称:国联证券 公告编号:2024-007 号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并结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见附件。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依据
第 11.24 条 ……当四分之 第 11.24 条 ……当四分之 根据《上市
一以上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一以上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公 司 独 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资料 董 事 管 理
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论证 办法》(以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 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下简称《独
会应予采纳。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董办法》)
该事项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 第 三 十 七
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 条修订。
事会应予采纳。
第 12.02 条 担任独立董事 第 12.02 条 担任独立董事 根据《独董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办法》第七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条和《证券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基 金 经 营
公司董事的资格; 公司董事和证券公司董事的资 机构董事、
(二)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格; 监事、高级
(三)熟悉证券法律、行政 (二)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管 理 人 员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及 从 业 人
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员 监 督 管
管理能力;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理 办 法 》
(四)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证 基本知识,熟悉证券法律、行政 ( 以 下 简
券、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 法规、规章以及规则其他规范性 称“195 号
验; 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 令”)第六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营管理能力; 条修订。
时间和精力;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
(六)具有证券监督管理部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从事证券、
门要求的独立性; 金融、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七)符合《证券基金经营 作经验;
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 时间和精力;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六五)具有证券监督管理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部门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独 其他有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立董事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条件。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符合《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关于独
立董事的要求;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 12.03 条 下列人员不得 第 12.03 条 下列人员不得 根据《独董
担任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 办法》第六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 条及 195 号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令 第 九 条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 母、子女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修订。
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偶的兄弟姐妹等);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自然 配偶的父母等);
人,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上述公司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自然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上述人 人,上市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
员的近亲属;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 母、子女,或者控制上述公司 5%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上述人员
东单位,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 的近亲属;
单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
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东单位,在上市或在公司前 5 名
系; 股东单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存在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际控制人及其的附属企业任职
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提供服务的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主要负责人;
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八)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 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员,或者在有重大该业务往来单
(九)不符合《香港联合交 位的及其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3.13 条规定的;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七)最近一年十二个月内
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
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 一的人员;
管理机构和交易所认定的、不适 (八)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
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 (九)最近三年在公司及其
关联方任职的人员;
(十)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关系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
职的人员;
(十一)与公司及其关联方
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
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
(十二)在与公司存在业务
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
人员;
(十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
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十四)不符合《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 3.13 条规定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