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18-053
H股代码:00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3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844,301,5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81,406,074.36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3)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rec.cn)网站的《关于代扣代缴2017年度末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暂停H股股份过户登记》。
2.自行发放对象
A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13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13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中证登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78075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