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88 证券简称:怡球资源 公告编号:2019-030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4 - 2019/6/17 2019/6/1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25,400,0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数量14,575,051股后剩余2,010,824,949股为基准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元(含税),共计20,108,249.49元(含税)。
4.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如果按照公司总股本计算,每股现金红利=(2,010,824,949×0.01)
÷2,025,400,000=0.00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4 - 2019/6/17 2019/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怡球(香港)有限公司、WiselinkInvestmentHoldingCo.、太仓环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智富(太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
发股息红利时,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对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以及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a、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原件;b、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c、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得的证明文件,经由本公司核准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包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3703986
特此公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