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2-0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引(2022 年修订)》第二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条修改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引(2022 年修订)》第二十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条修改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
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二)要约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引(2022 年修订)》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
五条修改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 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 (试行)》经修订后第二十
权益。 权益。 五条已修改,根据对应的《证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 年修
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订)》第二十四条修改
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
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引(2022 年修订)》第四十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一条第(十五)项、第七十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条第(二)项修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 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
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 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
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 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
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 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
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 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