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 2017-083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3 元
(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7/10/26 - 2017/10/27 2017/10/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10 月 16 日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已 登 载 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 http://www.ccnew.com),以及《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17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923,734,7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
股东(包括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3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86,432,633.1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7/10/26 - 2017/10/27 2017/10/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
金一期、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施普雷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立白投资有限公司、河
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龙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惠友毛衫有
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倪
明、胡国方、包进平、张旭、孙娜。
3. 扣税说明
(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3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
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657 元。
(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5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财税[2014]81 号通知》”),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657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5)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
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 6)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
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371-6917759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