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4-059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条件下制定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前述授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25,599,03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0,607,825.9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太杰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规定,本次利润分配时,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6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2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8 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9-81871035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