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69 证券简称:陕鼓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3-058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262,184 股。其中涉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12,184 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150,000 万股。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取得《西安市国资委关于对西安工业投资集团公司提请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 年 7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654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4983 万股。
7、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17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80 万股。
8、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 年激励计划中的 2 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决定回
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10,000 股。2023 年 1 月 16 日,
上述股份注销实施完毕。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根据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 异动的处理”之“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原股权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000 股(首次授予部分 150,000 股,预留授予部分 150,000 股);238 名激励对象(均
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岗位职级变动及绩效考核等原因,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62,184 股。综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62,184 股。
(二)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实施权益分配,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6 日、2022 年 7 月 20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4.54 元/股(首次授予)、6.63 元/股(预留授予);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向
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 元(含税);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首次授予部分 3.88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 6.28 元/股。
(三)在公司实施 2021 年度、2022 年度权益分派进行现金分红时,就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所以,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时首次授予部分按 4.54 元/股将款项退还员工(每股 4.54 元含 3.88
元的回购款及 0.66 元的现金分红款),预留授予部分按照 6.63 元/股将款项退还员工(每
股 6.63 元含 6.28 元的回购款及 0.35 元的现金分红款)。
(四)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 6,043,815.36 元,全部
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将变更为 667 人。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727,191,217 股变更为 1,725,929,033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727,191,217 元变更为 1,725,929,033 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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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变动前数量 变动数量 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1,639,400 -1,262,184 50,377,216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675,551,817 0 1,675,551,817
股份合计 1,727,191,217 -1,262,184 1,725,929,033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1,262,184 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施回购注销,同意《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还须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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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分公司办理回购过户及注销手续,在公司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陕鼓动力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