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陕鼓动力 证券代码:60136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8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0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10
(四)结论性意见...... 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13
(二)咨询方式...... 13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陕鼓动力: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公司依照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A 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
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出售
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指《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陕鼓动力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对陕鼓动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陕鼓动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取得《西安市国资委关于对西安工业投资集团
公司提请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
名单。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 年 7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 9月 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 年 10 月 14 日,公司
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65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4983 万股。
7、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 9月 16日,公司披露了《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17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180 万股。
8、2022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2018 年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 年激励计划中的 2 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10,000 股。2023 年 1 月 16 日,上述股份注销实施完毕。
9、2023年 12月 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陕鼓动力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 成情况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时间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除限售条件。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
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 足解除限售条件。
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
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
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
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
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 12.49%,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均值 且不低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