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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69 沪市 陕鼓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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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69: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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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市政函[1999]19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31628001738N。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375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9,251,349 股,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an Shaangu Pow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8 号,邮政编码:7100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6,625,82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要求建立和开展党组织活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要求在本公司贯彻执行。

  (一)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事先征得上级党委会的同意。对属于上级党委要求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按上级党委要求的具体时间节点和报告流程进行报告。

  (二)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按上级党委要求,足够数量配置党务人员,并纳入公司正常机构和编制,同时为公司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以及保证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三)公司及全体员工坚持“五个面向”,实现党建与生产经营业务有机结合:

  1、党的理论学习,不仅要面向党的知识,也要面向企业文化;

  2、党的服务对象,不仅要面向全体党员,也要面向全体员工;

  3、党的工作内容,不仅要面向党务党建,也要面向战略落地;

  4、党的业务范围,不仅要面向企业内部,也要面向外部市场;

  5、党的中心工作,不仅要面向党的建设,也要面向核心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抓住分布式能源产业成长机会,以“为
人类文明创造智慧绿色能源”为使命,以“新时代陕鼓发展总路径”为指引,全力推进“两个转变”发展战略,将公司打造成为以分布式能源系统解决方案为圆心,设备、EPC、服务、运营和金融五大产业协同发展,以“5+3+C(降碳)”助力客户实现综合能效指标最优,具备“专业化+一体化”双重能力的一流分布式能源领域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和服务商,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创造最大价值。

  公司秉承“向上向善、优良风气创未来”的核心价值观,以成就客户为核心,践行“奋斗者文化、诚信文化、责任文化、规则文化、创新文化、感恩文化”;公司坚持聚焦细分市场用户需求及需求变化,遵循“用户永远是对的”“要为客户找产品,不为产品找客户”等市场理念;公司重视班组建设,注重人力资本的开发提升,积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对外以客户为中心,对内以员工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公司要求各团队按“五型团队”要求进行创建与落地实施,遵循“三
讲三不讲”、“五个不允许”等工作理念;公司持续推广并完善“陕鼓模式”,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实行“归零赛马”管理机制,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为第一要务;坚持防风险是硬约束,为第一责任;坚持利润是硬任务,为第一目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需要,在销售、采购、财务和人力资源方面实行“四统一”管理模式,以创造最佳经营管理效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分布式能源一体化工程、建筑
工程、市政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新能源工程的设计、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售后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总承包及售后服务;能源互联一体化成套设备、大型压缩机、鼓风机、通风机、智能化设备、自动化装备、汽轮机、燃气轮机及各种透平机械的开发、制造、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润滑油销售及服务;各种通用(透平)机械设计、成套安装、调试;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货物、技术除外);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及服务;节能项目诊断评估、能效分析、设计、改造、运营、服务;节能机电产品采购、集成制造、销售及安装;能量转换系统及节能环保工程设计及技术咨询。1 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GB2(2)、GC2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实物、现金  1999 年 6 月 29 日

 2    西安蓝溪控制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      1999 年 6 月 29 日

 3        西安市秦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      1999 年 6 月 29 日

 4        陕西巨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      1999 年 6 月 29 日

 5        西安市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          现金      1999 年 6 月 29 日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为 1,726,625,82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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